- 李磊;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2019年05期 v.26;No.246 62-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下载次数:180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1 ] |[阅读次数:0 ] - 宋俊荣;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2019年05期 v.26;No.246 73-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下载次数:4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朱若菡;
近年来,以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在快速仲裁规则中引入强势独任仲裁员条款,规定即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同意由该机构对案件进行快速仲裁应被视为当事人已经同意对强势独任仲裁员条款予以适用。这一条款引发热议,问题主要集中于独任仲裁员与传统的三人仲裁庭相比是否可以体现公平,以及仲裁规则中对独任仲裁员的规定优先于当事人约定是否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基石,是否会因此导致裁决难以承认与执行。快速仲裁具有更加强调意思自治、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效率和公平价值中维持平衡,并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基石。
2019年05期 v.26;No.246 88-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下载次数:4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