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泉;耿旭洋;原有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主要关注各国的边境措施。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边境措施不再是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代之以国内规制为主要内容的边境后措施。边境后措施在实践中很可能被利用为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其形成常受到利益集团的挟持。因此,为了避免边境后措施受利益集团的挟持而内化为贸易自由化的新壁垒,各国应当积极推动国际监管合作规制边境后措施。当前边境后措施国际监管合作经历了从"负向一体化"到"正向一体化",从"浅层一体化"到"深层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从多边层面到区域层面的趋势变迁,呈现出多种形式结合的状态。国际监管合作面临的核心问题除经济主权让渡外,还涉及透明度规则以及平台选择等问题,因此在国际监管合作过程中,各国应当注重平衡经济主权与监管合作、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以及尝试以开放式诸边协定作为国际监管合作新平台。在国际监管合作日渐成为国际经贸谈判的焦点之时,我国却仍存在监管体系透明度较低、中央与地方监管不一致、国际标准化参与度低以及自贸协定中监管合作程度较低等问题。为了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应当重视国际监管合作,深化国内监管体系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
2021年05期 v.28;No.258 73-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5K] [下载次数:9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