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涛;胡洋铭;
位于外国境内的央行财产在国际法上享有执行豁免权,但近年却成为经济制裁的实施对象。随着对央行财产的制裁越发普遍,执行豁免在经济制裁领域的适用问题也变得愈发突出。尽管《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强调执行豁免发生于法院诉讼中,但同时对免于执行的“司法措施”进行了扩大解释,这使得执行豁免得以适用于部分具有“准司法性”的制裁措施。我国在解释《外国国家豁免法》中的“司法强制措施”时,应与《公约》保持一致,将执行豁免范围划定为旨在确保法律得以强制执行的一切“司法性行为”,进而为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的安全性提供必要法律保障。针对外国对华实施的央行制裁,我国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规定实施反制裁措施,在反措施规则的法律框架内对等地冻结该国央行位于我国境内的各类财产。为了确保反制裁措施的国际合法性,不得在财产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没收措施。
2025年01期 v.32;No.278 62-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8K] [下载次数: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叶珊珊;
经济制裁引发大量国际商事纠纷,并对此类纠纷的可仲裁性提出挑战。针对涉经济制裁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瑞士、加拿大、法国、美国等多数国家认为,经济制裁规范的适用不影响争议的可仲裁性。意大利等少数国家认为,经济制裁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自由处分合同权利,进而致使此类争议不可仲裁。这一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国家判断可仲裁性的标准不尽一致,且不同国家对涉及强制性规范的纠纷可否仲裁这一问题持不同立场。鉴于经济制裁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该分歧延及涉经济制裁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企业及自然人在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地,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地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国家判断可仲裁性的标准及其关于涉经济制裁纠纷可仲裁性的立场。我国法院和仲裁员应在明确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基础上,对涉经济制裁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判断,且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宜采纳主流观点,不以争议涉及经济制裁为由否认可仲裁性。
2025年01期 v.32;No.278 80-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5K] [下载次数:1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姜悠悠;
为阻断其他国家单边制裁所造成的不当影响,中国出台了一系列反制裁法。单边制裁法的争议在于其域外效力,而反制裁法同样也面临域外效力合法性的问题。反制裁法的域外效力表现在立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两个阶段。反制裁法的立法管辖基础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效果原则和普遍原则不宜作为反制裁法的立法依据。中国以属地、属人和保护原则为依据颁布的反制裁禁令,其域外效力符合国际法的合法性标准,外国法院应予以尊重。中国反制裁法在外国法院适用的理论基础是国际礼让原则,而非已经虚化的外国主权强制理论。中国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外国单边制裁法,均为不具备国际法合法性的次级制裁,即使双方约定适用外国制裁法,基于公法禁忌理论,该约定是无效的。
2025年01期 v.32;No.278 95-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0K] [下载次数:3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