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宾;因果关系认定是多哈回合反倾销领域谈判的争点之一,其中涉及的真正难点在"不归因"(non-attribution)问题。已有的共识是,在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中,应当剔除"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单单考量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并据此征收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定》第3.5条也体现这种精神。但是,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是否必然要求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从整体损害中识别和分离出来尚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对欧共体管道配件案、泰国H型钢材案以及美国热轧钢案的分析,认为第3.5条从内在逻辑要求评估"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将该损害分离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不归因"要求没有向肯尼迪回合"主要原因"标准倒退,也没有削弱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落实"不归因"要求的具体方法上,调查机构还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不归因"要求有利于遏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精神,也有利于保护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出口利益。
2008年03期 No.166 27-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9K] [下载次数:2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