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若鸿;隋军;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实施后,表面上成员国拥有外资准入的最终决策权,但实际上成员国的决策空间会因"真诚合作义务"而受到较多限制。欧洲法院已明确将欧盟成员国的合作义务解释为具体的行为义务或结果义务,在合作义务为结果义务的情况下,成员国不得采取与欧盟立场相悖的措施。成员国合作义务的内涵受到欧盟权能性质的影响。外资安全审查既涉及共同商业政策,又涉及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但在欧盟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欧委会及欧洲法院的一贯立场表明,外资安全准入可能被定性为欧盟专属权能,这意味着成员国会承担结果义务性质的合作义务,不得与欧盟发生立场冲突。即使欧盟权能未被认定为专属权能,欧洲法院仍有可能将合作义务解释为结果义务,借此弥补欧盟的权能困境,实现欧盟与成员国对外关系一致性之目标。由此,在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成员国可能因合作义务而被迫遵从欧盟意见,在外资安全准入问题上实质性失去自主决策空间。
2021年02期 v.28;No.255 17-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3K] [下载次数:2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李佳;近年来,外国投资者收购拥有关键技术的欧洲公司引起了欧盟内部广泛关切。本文从新外资审查框架下的合作机制和权力分配入手,研究欧盟内部权益关系转换。外资审查框架针对成员国国内有无外资审查制度,设计不同合作机制流程来增进欧盟内部信息流动,并赋予欧委会新增权力参与外资监管,提高其与其他成员国的话语权,将东道国置于外部意见的"软约束"下。合作机制的实施也改变了欧盟与成员国间权力分配,欧委会开始主动参与外资监管,将之从法律条文落实至实际行动,成员国外资监管权被分割但自由裁量权增加。新框架对欧盟内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欧盟与成员国利益关系变化上,而各成员国如何理解与具体应用框架则对投资第三国尤其是中国至关重要。
2021年02期 v.28;No.255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4K] [下载次数:46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