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琳琳;继欧盟出台《外国补贴条例》并频繁对中国发动反补贴调查以来,美国也在不断搭建其跨境补贴的立法框架。从《1930年关税法案》对国际财团补贴和上游补贴的规制扩展到《公平竞争法案2.0》对跨国公司补贴、跨国补贴以及USMCA中对国有企业跨境补贴的规制,美国对于跨境补贴的规范已经呈现出了双轨规制的特征,即通过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互动的形式,将国内法层面的竞争公平理念和国际法层面的竞争中立理念分别作为立法基础,同时运用国内调查与国际争端解决两种模式来进行救济。相较于欧盟,美国对跨境补贴的规制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其双轨规制削弱了SCM协定的效力,恶意规避了WTO对“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阻碍了多边主义的发展,尤其是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稳定性预期。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尽早采取应对措施,理性评估对跨境补贴规制的功能,积极推动跨境补贴合理国际规则的形成,并在国内层面构建合理的补贴框架。
2024年03期 v.31;No.274 17-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9K] [下载次数:7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